800全讯白菜官方网站“人文社科振兴计划”实施意见
三峡大社科〔2022〕5号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哲学社会科学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战略任务,全面落实学校第四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促进公司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谱写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新篇章,面向新时代国家发展需求,抢抓国家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历史机遇,聚焦新时代国家和区域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命题,积极开展有组织的科研活动,重点培育重大科研项目、高层次奖励、高质量论文、高级别智库成果,打造高水平学术团队和人才队伍,构建更加符合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特点与发展规律的学术生态,以窗口性指标带动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整体发展,推动公司人文社会科学全面振兴。
第二条 实施原则
“振兴计划”采取内控机制,实行柔性管理;社会科学处制定评估程序,培育对象采取社会科学处委托、学院推荐、个人申请等方式相结合遴选;注重青年学者培育;特殊事项,实行一事一议;经费总额控制。
第二章 培育对象、内容与条件
第三条 培育对象
一、科学研究类:具有一定培育潜质并能产出标志性成果的人员或团队。
二、声誉提升类:围绕学校声誉提升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或团队。
第四条 培育内容
一、项目类:国家社科基金系列项目、教育部重大项目等。
二、著作类:国家A类出版社出版的专著。
三、团队类:研究方向明确聚焦,能产出标志性科研成果,或具有对标申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省级人文社科重点基地能力,或能产出高级别智库成果的学术团队。
四、奖励类:具有申报省部级政府奖二等奖及以上培育潜质的人员。
五、声誉类:具有显著提升学校声誉的重大成果。
第五条 项目类培育条件
一、申报各类项目培育者,要求符合各类项目申报要求且具有相关前期成果。
二、申请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培育,应有明确研究计划。
第六条 著作类培育条件
一、著作内容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对学科发展具有重要贡献。
二、著作书稿应通过国家A类出版社审核并已签署出版协议。
第七条 团队类培育条件
一、团队负责人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具有稳定成熟的团队成员。
二、研究方向聚焦、特色突出,对团队建设具有重要支撑,且累积了一定的前期研究成果。
三、具有产出标志性科研成果、或申报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或产出高水平智库成果的潜质。
第八条 声誉类培育条件
一、具有显著提升学校声誉的专业特长。
二、前期成果具有良好社会声誉。
第三章 中期考核
第九条 项目类
一、重大项目培育:在培育期内,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选题论证并入选课题指南,高质量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申报,并完成CSSCI来源期刊及以上高水平论文3篇。
二、重点项目培育:在培育期内,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选题论证1份,高质量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申报或完成教育部重大项目申报,并完成CSSCI来源期刊及以上高水平论文2篇。
三、一般项目培育:在培育期内,高质量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并完成CSSCI来源期刊及以上高水平论文1篇。
四、后期资助培育项目:在培育期内,高质量完成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申报,最终完成专著并出版。
第十条 著作类
著作由国家A类出版社正式出版。
第十一条 团队类
一、高质量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2-3项,CSSCI来源期刊及以上高水平论文2-3篇,或平台申报书1份,或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内参刊载2-3篇。
第四章 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项目类资助经费,具体如下:
一、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培育每项资助经费40万元。
二、教育部重大项目培育每项资助经费30万元。
三、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培育每项资助经费20万元。
四、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培育每项资助经费10万元。
五、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培育每项资助经费8万元。
第十三条 著作类培育项目每项资助经费6﹣10万元。
第十四条 奖励类培育项目,教育部一二三等奖励分别资助25、20、15万元,省级政府一二等奖励分别资助12、8万元。
第十五条 学术团队每项资助经费10﹣20万元。
第十六条 声誉类资助经费根据成果类型和影响力,每个资助经费2﹣10万元。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集团根据团队建设、重大研究需求和窗口性指标完成需要确定培育项目,采取学校委托、学院推荐、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一定流程选拔,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订培育协议,培育项目参照校内纵向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科学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培育项目的管理。社会科学处负责项目宏观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保证培育项目研究人员稳定、条件落实、计划实施、结题验收的监督配合工作;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培育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目标值兑现。
第十九条 集团鼓励项目负责人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培育项目周期一般为2﹣3年。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以及中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项目负责人须提出申请,报社会科学处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培育项目立项后,按立项总金额给予项目负责人或团队30%的启动经费;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30%的经费;在项目培育周期内目标达成,拨付剩余的40%经费。
第二十一条 培育项目负责人不得中途替换。因各种原因,负责人不能履行实际职责的,应提出项目中止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涵盖且确需资助事项,由个人或团队向社会科学处提出申请,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视情况予以资助。
第二十三条 受本办法资助培育产出成果的绩效奖励,在奖励办法中制定相应奖励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