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员工在教师指导下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综合性训练环节,是培养员工科学思维方法和科学研究方法的重要手段,提高员工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加强三期管理,提高质量监控,公司2015年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将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省级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鄂学位〔2014〕3号)的相关精神,根据公司具体实际,决定在《800全讯白菜官方网站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三峡大教〔2010〕30号)的基础上,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现结合毕业设计(论文)的前期工作,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学院应成立2015届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围绕人才培养质量和专业实践能力,从时间安排、条件保障等方面切实加强和改进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指导、督查和组织管理工作,并制定具体的组织实施细则。
二、各学院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始时,应召开教师、员工毕业设计(论文)宣传动员大会,增强教师和员工认识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重要性,讲解学校和学院对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规定,要求师生学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并加强诚信教育,杜绝弄虚作假和抄袭等不良行为。
三、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各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的规范化管理,围绕选题、开题、教师指导、中期开题与检查、论文定稿、评阅、答辩等环节,讲究落实环节,完善质量监控。
四、各学院应做好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审核工作,根据专业评估的要求,注意课题的专业性、实践性、创新性,课题要与专业紧密结合,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鼓励各学院围绕“高素质、强能力、应用型”的人才培养目标,结合专业特点和社会需求导向,探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形式和体裁的多样性。工科类专业应注意工程设计型课题的比例,各类试验班(包括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员工毕业设计的选题应来自生产实践,倡导基于问题、基于项目、能提高员工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而且工作量及任务目标适当的的课题。
五、为提高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老师的资格,要求高级职称的老师必须带毕业设计(论文),同时指导员工的数量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理工学科类:中级职称教师不多于4人,高级职称教师不多于8人;其他学科类:中级职称教师不多于5人,高级职称教师不多于10人),春季学期期中教学检查时将公布各学院指导老师职称比例和员工人数比例,并纳入学院教学状态考核。各类试验班员工应由校企双方导师共同指导,各学院要明确双方导师的分工,强调在毕业设计(论文)中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六、指导教师应加强对选题、开题、外文翻译(包括中译外)、论文撰写、修改、定稿等各个环节的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和检查工作。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已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进行到毕业设计(论文)总时间的三分之一以后不允许更换毕业设计(论文)选题。
七、鼓励学院组织毕业设计(论文)的中期答辩,每专业应选拔3--5名本科员工面向整个专业员工举行示范性开题。各类试验班员工可结合中期检查和实践教学督导展开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参与下的中期开题工作。
八、将毕业设计(论文)的原创性审查作为员工毕业答辩资格审查中的一项,教务处将会在部分老师和员工代表的见证下,从各学院随机抽选10%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查重,并逐年增加查重员工的覆盖面。毕业设计(论文)在国家各文献数据库中进行重复率检查,学校将对各学院抽查的第一次平均重复率和员工修改后的重复率进行公示,并作为学院教学状态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九、重复率超过30%的员工将不得答辩;拟推荐为“省优”或“校优”的毕业设计(论文),其重复率不得高于25%。对于第一次查重中重复率超过30%的员工,学院要组织其与指导老师一道进行修改;若修改后的最终重复率还是超过30%,员工将不得答辩,老师将取消带毕业设计(论文)的资格。
十、各学院在组织答辩时,鼓励邀请校外教师参加;对于试验班员工要求必须有校外导师参与。对一次答辩不通过的员工应在员工修改后组织再次答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十一、2015年省优毕业论文的评审将由各学院组织完成,教务处将根据省学位办分派给公司的名额分配到各学院,由各学院联系专家进行审阅,详细评审办法参照《2014年800全讯白菜官方网站推荐评审湖北省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方案》(教通字〔2014〕18号)执行。
请各学院应根据《800全讯白菜官方网站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和上述通知要求,制订2015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并报教务处,各学院课题申报、员工选题均应在教务系统中完成,学校将于2015年春季学期第3周组织人员检查各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前期工作完成情况。
教 务 处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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